日前,交通運輸部辦公廳印發了《自動駕駛汽車運輸安全服務指南(試行)》。來看其中的一些要點:

——自動駕駛汽車開展道路運輸服務應在指定區域內進行,並依法通過道路交通安全評估。
——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經營活動的,可在物理封閉、相對封閉或路況簡單的固定線路、交通安全可控場景下進行;
——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活動的,可在交通狀況良好、交通安全可控場景下進行;
——審慎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活動;
——可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在點對點幹線公路運輸或交通安全可控的城市道路等場景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活動;
——禁止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活動。

在人員配備方面,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的自動駕駛汽車應隨車配備 1 名駕駛員或運行安全保障人員。其中:

——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的完全自動駕駛汽車,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經設區市人民政府同意,在指定的區域運營時可使用遠程安全員,遠程安全員人車比不得低於 1:3。

也就是説,在 Robotaxi 業務運行中,最多每三輛自動駕駛運行的 Robotaxi 車輛,就需要一名遠程安全員。

另外,文件還要求:

——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自動駕駛汽車應具備車輛運行狀態信息記錄、存儲和傳輸功能,向自動駕駛運輸經營者和運營地有關主管部門實時傳輸關鍵運行狀態信息。
——在車輛發生事故或自動駕駛功能失效時,應自動記錄和存儲事發前至少 90 秒的運行狀態信息。

總體來説,官方對於自動駕駛運輸經營採取的是依法依規、誠實守信、安全至上、創新驅動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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