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表示,隨着汽車行業由「硬件主導」到」軟件定義」的發展,在智能網聯汽車使用過程中產生的數據,產權需要在個人信息保護、數據要素市場化與國家安全三者之間達成平衡。
但是,相關法律法規未對汽車數據中非個人信息的範圍和權屬進行明確。智能網聯汽車相關非個人信息的邊界模糊與權屬不明,將不利於個人信息的保護,同時導致車企等不便對相關數據進行合法充分的處理和使用,不利於技術和汽車產業發展的提質增效。
對此,朱華榮提出建議:
- 明確汽車數據中個人信息的界限。車輛自身以及零部件工況類數據,道路、天氣等與外部環境有關的數據,無法識別到具體個人,應不屬於個人信息的範疇;而車控類數據以及應用服務類數據中的不同數據與個人的關聯性存在很大差異,需要從立法層面進一步予以明確。
- 細化汽車數據產權規定,落實車企對汽車數據的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數據產品經營權。
確實,在汽車走向智能網聯的大背景下,對汽車數據進行明確界定和保護,是非常必要的。大家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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